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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0%的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在30%以下的,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在30%以上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除按上述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还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为本单位超过30%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特困企业,其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在30%以下的,用人单位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在30%以上的,用人单位除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还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为本单位超过30%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上述费用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

三、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按时足额缴纳上述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从缴费下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凡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按10年平均分摊后,扣除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所应分摊的费用,将剩余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回用人单位,停止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用人单位因解散、撤销、合并、转让、租赁、改制、承包等情况发生人员结构变化时,接受或继续经营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责任。由于以上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0%的,接受或继续经营者应为超过30%以上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拒不缴纳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其按时足额缴纳。

七、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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