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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保中心:关于贯彻落实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豫社保〔2020〕3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规定,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工作,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补缴办理

(一)申请补缴职工应缴费而未缴费时段涉及多个用人单位的,由相关用人单位分别在各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时,应一次性申请办理全部应缴费而未缴费时段补缴手续,因故不能缴足核定补缴时段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从后往前的顺序补缴,未补缴时段以后不再补缴。

(二)补缴后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国家及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身份及补缴时段

(一)认定原固定制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应以原始档案中县级以上原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的正式招工手续或转正定级手续为依据。

原始档案中记载的1995年1月1日前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核定为允许补缴时段。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而未缴费的,以劳动合同及历年工资发放表等原始资料原件能够证明的劳动关系存续时段,核定为允许补缴时段。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时段,不允许补缴。

(二)提供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资料应能充分证明职工身份及连续工龄、劳动关系存续等应缴费而未缴费时段。

(三)申请补缴时,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提供的申请补缴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的承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拒绝受理,并退回申报材料。

三、关于政策衔接

(一)已参保单位及其参保职工未按征缴计划缴纳而形成的历史欠费,亦按照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加收滞纳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过的滞纳金和利息不再按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重新办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企业等单位应缴而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段,原则上按照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补缴。但企业等单位补缴时,如有职工已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企业等单位工作期间缴费年限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9〕60号)办理了补缴的,经单位提出,其他应补缴而未补缴的职工亦可按豫人社办〔2019〕60号文件补缴。已按豫人社办〔2019〕60号文件办理补缴的,不再重新办理。

(三)申请参保补缴的职工办理补缴后,首次参保的,以补缴起始时间为参保时间。已参保职工补缴参保前时段的,以补缴起始时间重新认定参保时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办理权限

(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补缴业务办理情况,每月汇总后,填制《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业务备案汇总表》(附件1)一式两份,报所属省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省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所辖县(市、区)补缴业务加强指导,重点稽核,发现违规办理参保补缴的,要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各省直管县(市)的参保补缴业务办理情况报省社会保险中心备案。

(二)申请补缴时,申请补缴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申报核准时,需填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资格核准表》(附件2)一式三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资格核准汇总表》(附件3)一式两份,随同申请补缴材料一并呈报。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不得擅自扩大参保补缴范围,确保全省政策执行统一。

(三)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报告。

附件:1.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业务备案汇总表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资格核准表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资格核准汇总表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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