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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特殊工种备案办法(试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企业直报、分级备案、省级集中”的原则,制定河南省特殊工种备案(试行)办法。

一、备案形式和内容

(一)设有提前退休工种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下同),每年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按照有关程序向省及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和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相关情况。

(二)企业报送信息项包括:参保地经办机构名称、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省/市/县(市、区))、经营状况、所属行业、特殊工种名称、特殊工种在岗人数、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特殊工种名称、特殊工种性质、特殊工种年度从业情况等。

二、备案程序

(一)自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填写《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备案表》(附件6)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备案表》(附件7),并进行自查。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要与职工在岗情况相符,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情况要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一致。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岗位或约定岗位与实际从事工种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真实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不作为特殊工种岗位经历。

(二)公示。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前应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职工姓名、工作车间(部门)及岗位、备案年度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及工作时间、监督方式及渠道(如监督电话、信函地址、电子信箱)等;公示地点要选在企业生产区、办公区、职工居住区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有条件的在本企业内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拍照或摄像形成电子文档与公示表一并存档备查。

(三)报送。公示期满后,企业负责将备案登记表、文件依据、公示情况报告等资料,形成本单位特殊工种信息档案(数据)库,并于次年2月底前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报省或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参保企业(集团)应由驻豫省级企业(集团)总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备案。省及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备案审核。企业岗位设置与职工个人从事相关岗位情况符合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政策的,将企业报送的信息登记表及其电子文档等相关材料存档备案。备案表一式两份,备案机关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逐步取消纸质备案表,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建成后不再进行纸质备案。

三、复查复核

为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在备案工作中,省及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国家提前退休工种目录,采取抽查等形式对企业备案的特殊工种岗位及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进行核查;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备案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核查。核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内容不符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予以撤销。

四、工作安排

(一)本通知印发后,首次备案内容为2019年企业特殊工种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信息,2019年之前的特殊工种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另行开展登记备案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自行先期整理本地区本单位2019年之前特殊工种岗位及从业人员信息。

(二)全省首次报送备案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从2020年10月1日起,对按本规定应备案未备案的企业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应先促使其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待其按规定完成特殊工种岗位和人员信息备案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从2021年起,设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每年应于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备案工作。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备案信息库电子文档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首次备案信息应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报送。

五、信息使用

(一)省及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时,要充分发挥备案信息库的作用。对属于备案范围的企业和职工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首先确认其工种是否已在信息库中备案,对确已按规定备案的,方可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二)建立全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月报告制度。从2020年7月起,全省各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办理机关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机关上月审批办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名单(附件4)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通过OA系统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月未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实行零报告。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报送的信息对全省特殊工种岗位数据进行汇总和管理,形成全省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库,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数据共享,支持各地进行特殊工种岗位和人员信息的分析、查询、统计,为各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管依据,并适时联网接入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报。

2020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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