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口市出台了《周口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该办法规定了参加缴纳住房公积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原文如下:
周口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7〕2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周口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二章 账户设立、缴存
第三条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集中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周口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周口辖区内任一公积金服务大厅填写《周口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登记申请表》并签署《周口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使用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一)本人身份证;
(二)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
(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在当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集中管理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回复。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自主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率为两个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如遇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工资档次标准,扣划灵活就业人员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当月起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存入其约定受委托扣划银行借记卡中,公积金中心将在每月的扣款日自动扣划。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
第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个人缴存者,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封存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受委托银行借记卡到各服务大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周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使用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周口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停止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取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周口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处罚
第十二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未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将借款人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查实后,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周口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使用协议》和《周口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前回收贷款本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或销户处理,并取消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同时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封存、转移、销户、使用和贷款等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04月0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国家和地方最新有关政策、规定,定期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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