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分支管理机构,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
36次会议批准,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对象和范围
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房屋用于自住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租。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月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本人及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市区内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县(市)和上街区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1200元。
提取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每年度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提取额度的上限,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所需材料
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办理申请提取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同时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夫妻关系证明。
(二)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
2.缴纳租金的凭证。
(三)承租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理流程
(一)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缴存职工申请提取资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查证核实。
(三)已经与当地房地产登记管理系统联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主动为提取申请人查证房产情况,提取申请人不再提供无房产证明;未与当地房地产登记管理系统联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取申请人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五、法律责任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